项数 | 豁免 | 适用范围及期限 | 备注 |
1 | 单端紧凑荧光灯每灯管中的汞含量不得超过(每盏): | ||
1(a) | 普通照明用<30W:2.5mg | 2012年12月31日起 | |
1(b) | 普通照明用≥30W且<50W3.5mg | 2011年12月31日起 | |
1(c) | 普通照明用≥50W且<150W5mg | ||
1(d) | 普通照明用≥150W:15mg | ||
1(e) | 普通照明用,具有环状或方形结构,灯管直径≤17mm | 在2011年12月31日前无限量要求; 2011年12月31日起为每盏不超过7mg。 | |
1(f) | 特殊用途:5mg | ||
1(g) | 普通照明用<30W且使用寿命≥20000h:3.5mg | 2017年12月31日到期 | 2014/14/EU新增 |
2(a) | 普通照明用的双端线型荧光灯中的汞含量不超过(每盏): | ||
2(a)(1) | 正常使用寿命的三基色荧光灯,灯管直<9m(例如T2):4mg | 2011年12月31日起 | |
2(a)(2) | 正常使用寿命的三基色荧光灯,9mm≤灯管直 径≤17mm(例如T5):3mg | 2011年12月31日起 | |
2(a)(3) | 正常使用寿命的三基色荧光灯,17mm<灯管直 径≤28mm(例如T8):3.5mg | 2011年12月31日起 | |
2(a)(4) | 正常使用寿命的三基色荧光灯,灯管直径>28mm(例如T12):3.5mg | 2011年12月31日起 | |
2(a)(5) | 长寿命的三基色荧光灯(寿命≥25000h):5mg | 2011年12月31日起 | |
2(b) | 其它荧光灯中的汞含量不超过(每盏): | ||
2(b)(1) | 直线型卤磷酸盐灯管直径>28mm(例如T10和 T12):10mg | 2012年4月13日到期 | 针对第1-7类和第10类设备,本条豁免已失效 |
2(b)(2) | 非线型卤磷酸盐灯(所有直径):15mg | 2016年4月13日到期 | 针对第1-7类和第10类设备,以及除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和工业监控设备外的第8类和第9类设备,本条豁免已失效 |
2(b)(3) | 非线型三基色荧光灯,灯管直径>17mm(例如 T9) | 2011年12月31日前无限量要求; 2011年12月31日起为每盏不超过15mg。 | |
2(b)(4) | 其它普通照明和特殊用途的灯(例如感应灯) | 2011年12月31日前无限量要求; 2011年12月31日起为每盏不超过15mg。 | |
3 | 特殊用途的冷阴极荧光灯和外置电极荧光灯 (CCFL和EEFL)中的汞含量不超过(每盏): | ||
3(a) | 短尺寸(长度≤500mm) | 2011年12月31日前无限量要求; 2011年12月31日起为每盏不超过3.5mg | |
3(b) | 中等长度(长度>500mm且≤1500mm) | 2011年12月31日前无限量要求; 2011年12月31日起为每盏不超过5mg | |
3(c) | 长型(长度>1500mm) | 2011年12月31日前无限量要求; 2011年12月31日起为每盏不超过13mg | |
4(a) | 其它低压放电灯中的汞含量(每盏): | 2011年12月31日前无限量要求; 2011年12月31日起为每盏不超过15mg | |
4(b) | 通用照明用的高压钠(蒸气)等,其显色指数Ra>60的,其汞含量(每盏)不超过: | ||
4(b)—I | P≤155W | 2011年12月31日前无限量要求; 2011年12月31日起为每盏不超过30mg | |
4(b)—II | 155W<P≤405W | 2011年12月31日前无限量要求; 2011年12月31日起为每盏不超过40mg | |
4(b)—III | P>405W | 2011年12月31日前无限量要求; 2011年12月31日起为每盏不超过40mg | |
4(c) | 其它普通照明用的高压钠(蒸气)灯中的汞含量(每盏)不超过: | ||
4(c)—I | P≤155W | 2011年12月31日前无限量要求; 2011年12月31日起为每盏不超过25mg | |
4(c)—II | 155W<P≤405W | 2011年12月31日前无限量要求; 2011年12月31日起为每盏不超过30mg | |
4(c)—III | P>405W | 2011年12月31日前无限量要求; 2011年12月31日起为每盏不超过40mg | |
4(d) | 高压汞(蒸气)灯中(HPMV)的汞 | 2015年4月13日到期 | |
4(e) | 金属卤化物灯(MH)中的汞 | ||
4(f) | 其它本附件没有特别说明的特殊用途的放电灯中的汞 | ||
4(g) | 用于标志、装饰或建筑,以及专业照明和轻工艺术品的手工制作发光放电管(HLDTs)中的汞限量如下: 0mg每电极对+0.3mg每cm灯管长度,但不得超过80mg,针对暴露在20℃以下使用的户外以及室内的应用设备; 5mg每电极对+0.24mg每cm灯管长度,但不得超过80mg,针对所有其他的室内设备 | 2018年12月31日到期 | 2014/76/EU新增 |
5(a) | 阴极射线管的玻璃中的铅 | 针对第1-7类和第10类设备,本条豁免已失效 | |
5(b) | 荧光管的玻璃中铅的含量不超过0.2%(Wt) | ||
6(a) | 铅作为一种合金元素,在用于机械加工的钢和镀锌钢中铅含量不超过0.35%(Wt)。 | 以下日期到期: —除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和工业监控设备外的第8、9类产品,于2021年7月21日到期; —第8类产品中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于2023年7月21日到期; —第9类工业监控设备和第11类设备,于 2024年7月21日到期 | 指令(EU)2018/739更新,于2019年7月1日起生效。 |
6(a)—I | 铅作为合金元素,在用于机械加工用的钢中,铅含量不超过0.35%;在批量热浸镀锌钢零件 中,铅含量不超过0.2% | 第1-7类和第10类设备,于2021年7月21日到期 | 指令(EU)2018/739更新,于2019年7月1日起生效。 |
6(b) | 铝合金中的铅含量以质量计不超过0.4%。 | 以下日期到期: —除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和工业监控设备外的第8、9类产品,于2021年7月21日到期; —第8类产品中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于2023年7月21日到期; —第9类工业监控设备和第11类设备,于2024年7月21日到期。 | 指令(EU)2018/740更新,于2019 年7月1日起生效 |
6(b)—I | 来源于回收的含铅铝废料,铝合金中的铅含量以质量计不超过0.4% | 第1-7类和第10类设备,于2021年7月21日到期 | 指令(EU)2018/740更新,于2019年7月1日起生效 |
6(b)—II | 用于机械加工的铝合金中,铅含量以质量计不超过0.4% | 第1-7类和第10类设备,于2021年5月18日到期 | 指令(EU)2018/740更新,于2019年7月1日起生效 |
6(c) | 铜合金中的铅含量以质量计不超过4%; | 以下日期到期: —第1-7类和第10类设备,于2021年7月 21日到期; —除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和工业监控设备外的第8、9类产品,于2021年7月21日到期; —第8类产品中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于2023年7月21日到期; —第9类工业监控设备和第11类设备,于2024年7月21日到期。 | 指令(EU)2018/741更新,于2019年7月1日起生效 |
7(a) | 高熔点型焊料中的铅(例如:铅基合金中铅含量≥85%); | —适用于第1-7类和第10类设备,于2021年7月21日到期; —除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和工业监控设备外的第8、9类产品,于2021年7月21日到期; —第8类产品中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于2023年7月21日到期; —第9类工业监控设备和第11类设备,于2024年7月21日到期。 | 指令(EU)2018/742更新,于2019年7月1日起生效 |
7(b) | 用于服务器、存储器和存储阵列系统的焊料中的铅;用于交换、信号发送和传输的网络基础设备中以及电信网络管理设施种的焊料中的 铅 | 针对第1-7类和第10类设备,本条豁免已失效 | |
7(c)—I | 电子电气器件中的玻璃或陶瓷(电容中介电陶瓷除外)中的铅,或玻璃或陶瓷复合材料中的铅(例如:压电陶瓷器件); | —适用于第1-7类和第10类设备,于2021年7月21日到期; —除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和工业监控设备外的第8、9类产品,于2021年7月21日到期; —第8类产品中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于2023年7月21日到期; —第9类工业监控设备和第11类设备,于2024年7月21日到期。 | 指令(EU)2018/736更新,于2019年7月1日起生效 |
7(c)—II | 额定交流电压125V以上或直流电压250V以上 的电容中介电陶瓷中的铅; | ||
7(c)—III | 额定交流电压125V以下或直流电压250V以下的电容中介电陶瓷中的铅; | 2013年1月1日到期,之后只能用于2013 年1月1日以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产品的配件; | 针对第1-7类和第10类设备,本条豁免已失效 |
7(c)—Ⅳ | 以锆钛酸铅(PZT)为基础的介电陶瓷材料的电容器的铅,该电容器为集成电路或分立半导体的组成部分 | 2016年7月21日到期 | 2012/50/EU新增 |
8(a) | 单触球型热熔断器中的镉及其化合物; | 2012年1月1日到期,之后只能用于2012 年1月1日以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产品的配件; | 针对第1-7类和第10类设备,本条豁免已失效 |
8(b) | 电触点中的镉及其化合物 | ||
9 | 在吸收式电冰箱中作为碳钢冷却系统防腐剂的六价铬,冷却液中六价铬的含量最高为0.75% | ||
9(b) | 采暖、通风、空调和制冷(HVACR)设备中的含制冷剂压缩机上的轴承壳和轴承衬套中的铅; | 适用于第8、9和11类设备,并于以下日期到期: —第8类设备中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于2023年7月21日到期; —第9类工业监控设备以及第11类设备于2024年7月21日到期; —第8和9类的其他子类别设备于2021年7月21日到期 | (EU)2017/1010修订 |
9(b)—(I) | 采暖、通风、空调和制冷(HVACR)设备中申明了电功率输入≤9KW的含制冷剂涡旋式压缩 | 适用于第1类设备,于2019年7月21日到期 | (EU)2017/1010修订 |
机上的轴承壳和衬套中使用的铅 | |||
11(a) | C—press顺应针连接系统中所使用的铅; | 只能用于2010年9月24日以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产品 | 针对第1-7类和第10类设备,本条豁免已失效 |
11(b) | 除了C—press之外的顺应针连接系统中所使用的铅; | 2013年1月1日到期,之后只能用于2013年1月1日以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产品设备的配件; | 针对第1-7类和第10类设备,本条豁免已失效 |
12 | 用于导热模块中C—ring涂层中的铅 | 只能用于2010年9月24日以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的配件; | 针对第1-7类和第10类设备,本条豁免已失效 |
13(a) | 白色光学玻璃中所用的铅 | 适用于所有设备,并于以下日期到期: —第8类设备中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于2023年7月21日到期; —第9类工业监控设备以及第11类设备于2024年7月21日到期; —其他设备于2021年7月21日到期 | (EU)2017/1011修订 |
13(b) | 滤光玻璃及用于反射标准片的玻璃中所用的铅及镉 | 适用于第8、9和11类设备,并于以下日期到期: —第8类设备中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于2023年7月21日到期; —第9类工业监控设备以及第11类设备于2024年7月21日到期; —第8和9类的其他子类别设备于2021年7月21日到期 | (EU)2017/1009修订 |
13(b)-(I) | 离子彩色光学滤光玻璃中的铅 | 适用于第1-7类和第10类设备;对于第1-7类和第10类设备将于2021年7月21日到期 | (EU)2017/1009修订 |
13(b)-(Ⅱ) | 光学率光玻璃中的镉;不包括本附件Ex.39中的设备 | ||
13(b)-(Ⅲ) | 反射标准片中釉料中的铅和镉 | ||
14 | 微处理器的针脚与封装体连接所使用的铅含量占80%—85%的含两种以上元素的焊料中的铅 | 2011年1月1日到期,之后只能用于2011年1月1日以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的配件 | 针对第1-7类和第10类设备,本条豁免已失效 |
15 | 集成电路倒装芯片封装中半导体芯片及载体之间形成可靠联接所用焊料中的铅 | ||
16 | 带硅酸盐套管的线型白炽灯中使用的铅 | 2013年9月1日到期 | 针对第1-7类和第10类设备,本条豁免已失效 |
17 | 用于专业复印设备用的高强度放电灯(HID)中,作为发光剂的铅卤化物 | 针对第1-7类和第10类设备,本条豁免已失效 | |
18(a) | 特殊用途的放电灯,例如用于重氮复印、平板印刷、捕虫器、光化学和食物加工过程的含有磷光物质(如SMS((Sr,Ba)2MgSi2O7:Pb))的特种灯,铅作为荧光触媒剂(其中铅含量在其重量的1%或以下)。 | 2011年1月1日到期 | 针对第1-7类和第10类设备,本条豁免已失效 |
18(b) | 用于仿日晒灯,放电灯,其中含有磷光物质(如BSP(BaSi2O5:Pb)),则放电灯中的荧光粉,其铅作为荧光触媒剂,铅含量占重量的1%或以下 | ||
19 | 超小型节能灯(ESL)主汞齐组分PbBiSn—Hg和PbInSn—Hg,以及辅助汞齐组分PbSn—Hg中的铅含量。 |
2011年6月1日到期 | 针对第1-7类和第10类设备,本条豁免已失效 |
20 | 液晶显示器中连接前后平板荧光灯基质的玻璃中的氧化铅 | 2011年6月1日到期 | 针对第1-7类和第10类设备,本条豁免已失效 |
21 | 用于硼硅酸盐玻璃及碱石灰玻璃瓷釉的印刷 | ||
油墨中的铅和镉。 | |||
23 | 引线框架的引脚间距不大于0.65mm的细间距元器件(不包括连接器类)的表面处理中的铅。 | 仅用于2010年9月24日以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的配件; | 针对第1-7类和第10类设备,本条豁免已失效 |
24 | 通孔盘状及平面阵列陶瓷多层电容器焊料所含的铅。 | 适用于所有类别的设备,并于以下日期到期: —第1-7类和第10类设备,于2021年7月 21日到期; —除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和工业监控设备外的第8、9类产品,于2021年7月21日到期; —第8类产品中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于2023年7月21日到期; —第9类工业监控设备和第11类设备,于2024年7月21日到期 | 指令(EU)2018/737更新,于2019年7月1日起生效。 |
25 | 用于结构部件的表面传导式电子发射显示器(SED)中的氧化铅,特别是密封玻璃料以及环状玻璃 | 针对第1-7类和第10类设备,本条豁免已失效 | |
26 | 蓝黑灯玻璃外罩所含的氧化铅 | 2011年6月1日到期 | 针对第1-7类和第10类设备,本条豁免已失效 |
27 | 用作大功率扬声器(特指连续几小时运转在声功率125分贝以上)中传感器的焊料的铅合金 | 2010年9月24日到期 | 针对第1-7类和第10类设备,本条豁免已失效 |
29 | 欧盟指令69/493/EEC附件Ⅰ(第1、2、3、4类)限定的水晶玻璃中的铅含量 | ||
30 | 用于位于声压强度(SPL)大于或等于100分贝的大功率扬声器音圈上的电导体的电气/机械焊点的镉合金。 | 针对第1-7类和第10类设备,本条豁免已失效 | |
31 | 无汞平板荧光灯(例如用于液晶屏、设计或工业照明)中的焊料材料中的铅 | 针对第1-7类和第10类设备,本条豁免已失效 | |
32 | 氩和氪雷射管中,使用于窗口结构的密封玻璃中的氧化铅 | ||
33 | 用以焊接电源变压器中直径100微米及以下的细铜线的焊料中的铅 | 针对第1-7类和第10类设备,本条豁免已失效 | |
34 | 金属陶瓷微调电位器中的铅 | 适用于所有类别的设备,并于以下日期到期: —第1-7类和第10类设备,于2021年7月21日到期; —除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和工业监控设备外的第8、9类产品,于2021年7月21日到期; —第8类产品中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于2023年7月21日到期; —第9类工业监控设备和第11类设备,于2024年7月21日到期 | 指令(EU)2018/738更新,于2019年7月1日起生效 |
36 | 直流等离子体显示器中作为阴极溅射抑制剂中的汞含量最高为30mg | 2010年7月1日到期 | 针对第1-7类和第10类设备,本 条豁免已失效 |
37 | 以硼酸锌玻璃体为基体的高压二极管的电镀层的铅 | ||
38 | 用氧化铍与铝键合制成的厚膜涂料中镉和氧化镉 | 针对第1-7类和第10类设备,本 条豁免已失效 | |
39 | 用于显示器照明应用中的下转换镉基半导体纳米晶体量子点中的硒化镉(每平方毫米显示屏区域的镉含量小于0.2μg) | 适用于所有设备,有效期到2019年10月31日 | (EU)2017/1975修订 |
40 | 专业的声频设备中使用的模拟光耦合器中的光敏电阻器中的镉 | 2013年12月31日到期 | 2012/51/EU新增;针对第1-7类和第10类设备,本条豁免已失效 |
41 | 电气和电子元件的焊料和最终表面材料,以及点火模块和其他电气和电子发动机控制系统(由于技术原因,必须直接安装在曲轴箱或手持内燃机汽缸内的)中使用的印刷电路板表面材料中的铅 | 2018年12月31日到期 | 2014/72/EU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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