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RoHS与欧盟RoHS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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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HS常见问题
RoHS是由欧盟立法制定的一项强制性标准 它的全称是《关于限制在电子电器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

中国RoHS与欧盟RoHS的差异

中国ROHS与欧盟ROHS的差异
1.相同之处:

1)两者都是针对电子电器和信息产品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2)两者都是环保指令,立法的主要目的相似。二者均针对电子电器和信息产品的环保指令,为了限制产品中使用某些有毒有害物质,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从而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

3)两者都是涉及贸易活动的绿色环保壁垒。均涉及到产品的销售或投放市场,相关限制或禁用规定会对国际贸易产生一定的壁垒效应。

4)在电子电气产品中限制或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单上,新版《管理办法》与原RoHS指令一致,新RoHS指令在此基础上增加了4种邻苯二甲酸盐的化学物质。

2.异同之处:

1)欧盟RoHS指令的产品范围广,包括了大型家电、小型家电、信息和通讯设备等在内的11大类产品,在我国的《管理办法》中,将重点放在电子信息产品上,主要包括黑色家电、医疗电子设备及手机、笔记本电脑等共计1800多种产品,玩具和小家电(除微波炉、电磁炉)则未列其中。

2)对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监督管理模式方面不同。欧盟RoHS指令采取的方式是,一次性对多种类别的产品进行有害物质限量控制,再适时更新调整豁免清单。我国的《管理办法》采取目录管理模式,即当确认“目录”中的某类不达标产品已实现产品替代或对内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替代,或已经确认难以实现替代但可以做到符合限量的标准,则该类产品将被放入“目录中”实行3C认证。

3)对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执行方式方面,欧盟RoHS指令采取的是“自我声明”,即达到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后“一步到位”的管控方式。我国《管理办法》中采取了“两步走”的方式:第一步,自《管理办法》生效之日起,进入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要以自我声明的方式,在包装、说明书上注明内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可都回收标志及安全使用期限等环保信息;第二步,进入《管理目录》的产品要在实现有毒有害物质替代或达到限量标准的要求,并经过 3C认证后方可进入市场。由于这是一个“渐进”的阶段式过程,因此企业将有足够的时间做好相关准备。

中国RoHS2.0与欧盟新RoHS的差异比较

对比项目中国 RoHS2.0欧盟新 RoHS
实施时间2016年7月1日2013年1月3日
实施效力无直接约束力,需要转换成欧盟成员国法律才可实施无需转换成低一级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就可以直接实施
管控物质6类有害物质:铅(Pb)及其化合物、汞(Hg)及其化合物、镉(Cd)及其化合物、六价铬(CrVI)化 合 物 、多 溴 联 苯(PBBs)、多溴二苯醚(PBDEs)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害物质10类有害物质:铅(P)及其化合物、汞(Hg)及其化合物、镉(Cd)及其化合物、六价铬(Cr VI)化合物、多溴联苯(PBBs)、多溴二苯醚(PBDEs)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邻 苯二甲酸二丁酯
(DBP)及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注:DEHP、BBP、DBP、DIBP于2019年实施管控
管控模式分两步走:
“第一步”自我声明;
“第二步”对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合格评定制度进行管理
要求有害物质管控达到限值要求;电子电气产品加贴CE标志需要符合RoHS 2.0要
豁免条款《达标管理目录限用物质应用例外    清单》欧盟新RoHS指令的附件III和附件IV,两个豁免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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