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管理办法》和欧盟的RoHS指令相同之处有四个方面:
(一)都是法律规范性文件;
(二)主要目的都是为实现电子电气类产品中有毒有
害物质的控制,保护环境;
(三) 都涉及贸易活动;
(四) 限制或禁止使用
的有毒有害物质是一样的, 都是六种: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 、
多溴二苯醚(PBDE) 。
中国的《管理办法》和欧盟的RoHS指令有七个方面的不同:
(一)、中国的《管理办法》无需转换低一级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就可以直接实施; 但欧盟的RoHS指令无直接约束力, 需要转换成欧盟各成员国的法律法规才可以实施。
(二)、中国的《管理办法》调整对象为电子信息产品,是指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制造的电子雷达茶农、通信产品、广播电视、计算机、家用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等及其配件。
欧盟的ROHS指令调整的对象为依靠电流或电磁场才能正常工作的电子电器设备,如大型家用电器、小型家电、消费类、照明类、电子电气工具、玩具、休闲运动器械等。
中国的《管理办法》和欧盟RoHS指令的产品范围是交集的关系, 有些产品既属于中国的《管理办法》的管辖范围, 也属于欧盟RoHS指令的范围。
(三)、中国的《管理办法》对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监督管理采用目录管理模式,目录以“穷举法”方式形成,这个目录一开始是空的,随着时间的推移,那些“技术上已经成熟、经济上尚可行”的、实现了有毒有害物质替代的或者符合了限量标准的产品将被放入目录,不放入目录就意味着暂时被“豁免”。
欧盟的RoHS指令首先将所有直流电1500伏特以下、交流电1000伏特以下的电子电气产品全部放入约束的范围,欧盟的“豁免”不是无限期的,而是豁免一段时间后重新审核是否继续豁免。
(四)、中国的《管理办法》于2006年2月28日颁布,2007年3月1日开始实施;
欧盟的RoHS指令的时间表是:2003年2月13日《指令》颁布, 2004年8月13日之前转为欧盟成员国法律(法规),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
(五)、中国的《管理办法》贯彻实施需要制定“标准”和“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目前已经颁布的配套标准有3个,即《电子信
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SJ/T11363-2006)和《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
方法》(SJ/T11365-2006),欧盟的RoHS指令的贯彻只需要标准的支撑, 目前只有一个标准(IEC62321)关于有害物质检测方法的标准草案。
(六)、中国的《管理办法》有强制性的产品认证的要求,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产品在进入中国市场之前,必须获得CCC
认证; 而欧盟的RoHS指令没有强制性认证和检测的要求, 只需要做好自我中国RoHS的实施与应对声明即可。
(七)、中国的《管理办法》中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了“两步走”方式, 即step by step; 而欧盟的RoHS指令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的是
“自我声明”的方式一步到位, 即onestep, 严格限制电子电气产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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