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HS是由欧盟立法制定的一项强制性标准,它的全称是《关于限制在电子电器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该标准已于2006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主要用于规范电子电气产品的材料及工艺标准,使之更加有利于人体健康及环境保护。
新RoHS指令的官方名称为《2011/65/EU号关于限制电气及电子设备中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修订)》,它于2011年7月1日发布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并将于2011年7月21日生效。
新RoHS指令又称为RoHS2.0,2013年1月后,印有CE标识的电子产品必须符合这一新指令的要求。
RoHS2.0重要变化:
纳入CE标志要求,成为欧盟CE标志指令之一除上述电子电气产品必须符合(LVD)、电磁兼容(EMC)、能源相关产品(ErP)和RoHS2.0的指令要求,才能粘贴CE标志,出具符合性声明外,RoHS2.0同时还要求制造商出具支撑性技术文档,并保留十年。
管控产品范围扩大新增第8类医疗设备和第9类监控设备,增加第11类其他电子电气设备。为使新纳入RoHS 2.0管控产品的生产商有充分时间来符合指令要求,RoHS 2.0为相关产品设定了管控过渡期。
优先选定4种有毒有害物质(HBCDD、DEHP、DBP和BBP)作为限制物质的候选,将来可能纳入管控。
HBCDD六溴环十二烷1000ppm
DEHP邻苯二甲酸(2-乙基己基)酯1000ppm
DB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1000ppm
BBP邻苯二甲酸丁苄酯1000ppm
新版欧盟RoHS指令2011/65/EU于2011年7月1日发布了。目前还是维持原来六项(铅Pb、镉Cd、汞Hg、六价铬CrVI、多溴联苯PBB、多溴联苯醚PBDE);没有增加之前业界提到的四项(HBCDD、DEHP、DBP和BBP),只是优先评估。
2011/65/EU较原RoHS指令的不同主要在:扩大了产品范围:将医疗器材、监控设备纳入管控范围,此外还增加了未包含于先前电子电气设备之中的第十一类产品。将所有的电子电气产品都涵盖在了指令规管的范围内(包括线缆和备用零部件),对于第8类医疗器械和第9类监视和控制仪器(包括工业监控仪器)规定了一定的过渡期,此外,还针对这两类产品给出了20项的豁免(列于附件IV中);
RoHS检测产品范围
RoHS指令的函盖范围为AC1000V、DC1500以下的由目录所列出的电子、电气产品:
1)大型家用电器:冰箱、洗衣机、微波炉、空调等;
2)小型家用电器:吸尘器、电熨斗、电吹风、烤箱、钟表等;
3)IT及通讯仪器:计算机、传真机、机、手机等;
4)民用装置:收音机、电视机、录像机、乐器等;
5)照明器具:除家庭用照明外的荧光灯等,照明控制装置;
6)电动工具:电钻、车床、焊接、喷雾器等(需安装的大型产业工具除外);
7)玩具/娱乐、体育器械:电动车、电视游戏机;
8)医疗器械:放射线治疗仪、心电图测试仪、分析仪器等;
9)监视/控制装备:烟雾探测器、恒温箱、工厂用监视控制机等;
10)自动售货机;
其中,RoHS指令暂不适用第8、9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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