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ROHS检测项目:
新RoHS指令第4条规定成员国应确保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产品,包括其用于维修或再使用,或更新其功能或提升其容量的电缆和配件中,不得含有铅(Pb)、汞(Hg)、镉(Cd)、六价铬(Cr6+)、多溴联苯(PBB)和多溴二苯醚(PBDE)等6种有害物质,同时在均质材料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含量为:铅不超过0.1%,镉不超过0.01%,汞不超过0.1%,六价铬不超过0.1%,多溴联苯不超过0.1%,多溴二苯醚不超过0.1%。
在新RoHS指令中,引入了限制物质清单的审查和增补机制,以更为严谨的方式增加限制物质,并为后续增加限制物质提供了法律依据。自2013年2月,欧盟针对指令中限制物质列表的修订工作正式启动,并于2015年发布修订指令2015/863/EU,扩展了新RoHS指令中附件Ⅱ的限制物质清单,增加DEHP(邻苯二甲酸2-乙基己基酯)、BBP(邻苯二甲酸丁基苄基酯)、DBP(邻苯二甲酸二丁基酯)、DIBP(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等四种名为邻苯二甲酸盐的化学物质进入限制化学物质清单中,其限值分别为0.1%。此修订指令发布后,新RoHS指令管制的电器有害化学物质种类增加到10种。
2003年2月13日,欧盟议会和欧盟委员会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了《废旧电子电气设备指令》(简称《废旧电子电气设备指令》)《电子电气设备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简称《RoHS指令》)
《RoHS指令》有害物质限制管理和报废回收管理十大类产品102种,前七类产品是我国主要出口电器产品。包括大型家用电器、小型家用电器、信息通信设备、消费品、照明设备、电子工具、玩具、休闲运动设备、医疗设备(植入或感染产品除外)、监控仪器、自动售货机。
2008年12月3日,欧盟发布了WEEE指令(2002/96/EC)和RoHS指令(2002/95/EC)的修订提案。本次提案的目的是创造更好的法规环境,即简单、易懂、有效和可执行的法规。RoHS指令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改变了法律用词,澄清了指令的范围和定义;
2.引入产品的CE标志以及EC合格声明;
3.分阶段将医疗器械、控制和监控仪器纳入到RoHS指令的范畴;
限制的六种有害物质没有变化,但四种物质——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邻苯二甲酸(2-乙基己基酯)(DEHP)、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和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要求进行优先评估,以便考察将来是否纳入限制物质的范畴
RoHS范围:
仅对于2006年7月1日起投放市场的新产品。
包括家用的白炽灯和光源。
不应违反特殊的关于安全和健康要求的专门指令或规定——Vehicle ELV,汽车指令;电池指令,91/157/EEC,93/86/EEC&98/101/EC
不包括:医用器材或监控设备(WEEE指令第8,9类);在2006年7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维修备件;2006年7月1日前原先投放市场的再利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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